行者视角丨协会是什么

浏览次数: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1-14

  今年是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成立的第十六年个年头。我经常说自己入错行,但就是死不悔改的一类人。

  十七年前,认识台湾的管理专家邱明正先生。他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协会应该在中国大陆的社会体系中有广阔的成长空间,建议我们筹建广东省的中小企业协会。恰好国家出台《中小企业促进法》,于是我们便有了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

  然而,五年后就觉得在中国做协会不容易。那就再干五年,可是干了十年以后,觉得也就这样。可是再想去找其他事情干,好象年纪也大了,不好转行,温水煮青蛙,就把自己给煮熟了。

  话又说回来,我认为做企业是有福报的工作,不是因为做企业能使人富贵,而是做企业有很多的挑战和历练,是磨砺自己、修炼自己的最佳工作场所。做协会也不错,能够认识这么多的优秀企业家、社会精英,经常能够听到他们的故事,感受他们的喜悦和痛苦,也觉得是一项非常幸福的工作。慢慢有很多觉悟。

  在百度中解释的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是行业中企业根本利益与整体利益的代言者,应是维护行业内企业获得更好发展的“维利者”。协会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外部对着政府,行业协会反映本行业企业的总体利益要求及愿望,并以民间组织的身份参与国家有关法律及政策的讨论和制定。二是内部对着企业,提供服务、协调的工作。

  在中国历史上,也有类似的组织,称为“肆”、“行”。我怀疑“肆”是“市”的通假字,就是市场行业、作坊的组织,所以协会是从商业开始的。但中国真正具有现代商会性质的,是从清代开始,还是模仿外国商会而来。

  在中国历史,商人在社会上地位不高,商协会的社会地位也不例外。除了协调行业内部的管理、自律外,还有跟政府反映诉求,帮助政府收税及做一些公益活动。

  但在西方社会分类里,由于西方文明发育于古希腊的商业文明,商协会的社会功能及发挥的作用更大些。中世纪时期,行会做为一个自治组织,在城市中有独立活动的权利。同时,作为城市的组成部分,又与城市政权有密切关系。行会都可以获得一定的自治权,并影响到国家和城市政权的政策。甚至作为政权的基层组织而存在,在城市的社会经济生活中起着极其重要。

  现在,无论在中国和外国,商协会的作用是存在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方组织,也是中介组织。由于政府是市场中公共品的提供者,又是经济运行的干预者。政府的决策和服务会对市场的主体造成影响,因而,为了维护会员利益,营造更好的经济环境,商协会必须跟政府保持沟通,以反映诉求。同时,政府出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的目的,也会将政府的一些职能委托给商会代理行使,政府的委托业务也能够给商会带来相对稳定的服务性收费,有利于商会的正常运转,能够使商会更好地为会员及社会服务。

  通过发挥第三方组织作用,商协会可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打破行业垄断,创造宽松、和谐、有序的竞争环境,并实现社会资源的共享及合作共赢。

  受国家立法模式影响,不同国家商协会的发展模式不同。英美法系的商会主要是服务会员企业,基本上是独立于政府的运作体系。其经费的主要来源有:会员的会费、服务费两项。其中服务费在英美模式商会的收入中占有绝对大的份额。这种状况对英美模式商 会的积极影响是:一方面,促使商会要密切注意和研究市场的变化和会员的需求,以便能够提供更加贴近商会会员实际需求的服务,以提高服务会员的数量和质量,也由于会员的经费来源和数额的约束,使得商会在运作的过程中,非常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率。商业化、市场化的问题是商会比较注重收益而忽略对于其他长远问题的关注。

  德法是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其法律规定,所有办理商业登记的企业必须加入相应的商协会,并缴纳法定的会费。由于商协会会员会费的缴纳具有强制的性质,所以其商协会有较稳定、安全的经费来源。由于经费来源稳定,商协会基本可以摆脱政府控制,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另一方面,可以更好地为商会会员提供各种服务。但强制性缴纳会员增加了企业负担。

  由于日本、韩国的市场经济模式有较强的政府引导特征,所以日韩式商会立法不同于英美私法式和大陆公法式模式,它借鉴和吸收了这两种立法模式的优点和成功经验,采取了市场及政府相结合的方式,其商协会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缴纳的会费、服务收入、政府资助,其中商会的服务性收入可以占到经费总额的一半左右。

  日韩商协会不仅对“有组织的市场”的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还可以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和不足,协助国家及地区进行经济战略制定、实施产业发展政策。对日韩经济的快速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我曾经在广州接待过日中友好促进会,其会长基本上都是前任首相担任,他们在中日没有邦交前就做了很多的沟通工作。中日建交以后,大力帮助其会员企业拓展中国市场。我也接触过日本的鳗鱼协会,他们的情报工作做的非常细致,他们对中国鳗鱼、饲料、酱油等产业链企业每年的产量,产业的布局,设备的情况都了如指掌。

  商协会的存在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制度实践,制度经济学是在“需求一供给”框架下所展开的,由外部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成本因素所决定。当一种制度设定的预期收入超过预期成本,新制度就会产生。

  商协会的制度安排所面临的制度环境包括两个层次:第一,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制度是商会产生和发展的土壤,没有市场经济制度,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商会。

  二是交易成本。商协会会员进行商业活动时,面对环境复杂、交易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一系列的问题,为了能够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他们愿意以放弃自身的某些利益为代价,实现会员之间的联合,从而加入到商会当中,在商会这个平台之上,充分实现会员之间、会员与商会之间的资源共享、共同合作以及维护市场秩序等功能。

  在中国,商协会发育比较良好的地方,一是浙江,二是深圳。浙江,特别是温州的商协会以亲情为纽带,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互通有无、协调成员之间的利益、性行动,因此促进会员之间交易的拓展。

  深圳商协会的发展得益于政府对于社会组织的支持与培育。由于深圳市成立时间较短,历史上各种事业单位较少,政府所提供的社会服务需要大量的社会组织服务。因此,政府把很多社会服务让渡给商协会社会组织。我曾经考察过深圳的一个商协会,二十年前,光政府投给他们协会的检测中心就有两个亿资金。深圳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承担了政府大量的海内外展览工作。深圳的社会实践证明,商协会在配置社会资源、服务社会、降低交易成本方面上,比社会的其他组织,更加有效率。

  而从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的社会实践中,我们发展距离合格的商协会的发展,还是有相当大的距离。首先,我们跟政府的合作,仅是停留在项目上的合作。就是政府给钱,你干活。并非真正能够代表中小企业利益,参与政府对于中小企业政策的制定,政策水平远远不够。

  其次,服务企业的能力也仅限于政府项目的延伸,而不是因为专业能力而提供的专业服务。第三,没有建立收集信息、分析信息、分享信息的能力,对企业、市场、政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交易成本上升不能起到作用,不能因为通过信息的不对称研究和梳理有效地帮助会员企业减低交易成本。

  客观上讲,商协会的发展很大程度受它所处在的社会环境和观念影响。当然,优秀的组织本身就有责任去促进环境的优化和改善,必须因地制宜的探索它的发展之路,而不是等待环境的变化。

  所谓协会的柔弱是说一是讲中国商协会还处于发展阶段,还很弱小。二是中国商协会作为一个第三方组织,它应该上善若水,随圆就方,处下不争而海纳百川。

  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商协会就是他们经济软实力的体现。不仅仅是信息服务、企业服务,包括标准行业的制定、人才的培育等等,还包括国家对外的对话能力。

  相信随着国家进一步的改革开放,商协会一定能够帮助国家在管理社会、提高效率、提升服务企业上做出更大的贡献。商协会需要与国家、社会、企业,相伴成长,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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