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乾智(上海)家居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徐汇关

浏览次数: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1-16

  乾琨家居制作谋思山田光学验室游资讯平台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徐汇海关发布关于乾智(上海)家居有限公司申报不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沪徐汇关缉违字【2021】0004号)。

  当事人委托上海圣慧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雕塑等货物一票,报关单号为937。当事人将上述雕塑规格型号申报为“陶制”,商品编码申报为6913900000,关税税率7%。经查,上述雕塑实际规格型号应为“石膏制”,商品编码应为6809900000,关税税率15%,与申报不符。

  经核定,上述货物价值共计人民币45574.36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漏缴税款共计人民币3158.82元。

  以上行为有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海关查验记录单,税款核定证明书,当事人提交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海关查问笔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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